GB/T 13891 2008建筑飾面材料鏡向光澤度測定方法
分類:光澤度儀標準
熱度:240 ℃
時間:2019-06-28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20°、60°、85°幾何條件測定建筑飾面材料鏡向光澤度方法的術語和定義、儀器與量具、試樣、試驗、結果計算、重復性和試驗報告等。
a、各種建筑飾面材料測定鏡向光澤度均采用60°幾何條件;
b、當采用60°測定材料的鏡向光澤度大于70光澤單位時,為提高其分辨程度,可采用20°幾何條件;
c、當采用60°測定材料的鏡向光澤度小于10光澤單位時,為提高其分辨程度,可采用85°幾何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大理石、花崗石、水磨石、陶瓷磚、塑料地板和纖維增強塑料板材等建筑飾面材料的鏡向光澤度。其他建筑飾面材料的鏡向光澤度可參照本標準進行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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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和定義
鏡向光澤度 在規定的光源和接受幾何條件下,從物體鏡向方向的反射光通量與折射率為1.567的玻璃上鏡向方向的反射光通量的比值。(以拋光完善的黑玻璃作為基準板,在波長為587.6nm處折射率為1.567的光澤度值為100。)
注:為了測定鏡向光澤度,對于20°、60°、85°幾何角度采用折射率為1.567的完善拋光黑玻璃規定其光澤度為100。
相對反射率:在相同的幾何條件下,從一試樣反射的光通量與標準板反射光通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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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儀器與量具
3.1.1 光澤度計利用光反射原理對試樣的光澤度進行測量。即:在規定入射角和規定光束的條件下照射試樣,得到鏡向反射角方向的光束。光澤度計由光源、透鏡、接收器和顯示儀表等組成。其測量原理見下圖(GB13891圖1)。
3.1.2
a、幾何條件:入射光線的軸線應分別與測量平面的垂線成(20±0.1)°、(60±0.1)°、(85±0.1)°,入射光束的孔徑為18mm。接收器的軸線與入射光線軸線的鏡向的角度在±0.1°之內。在試驗板位置放置一塊拋光黑玻璃平板或正面反射鏡時,光源的鏡像應在接收器視場光闌(接收器窗口)的中心位置形成。為了確保覆蓋整個表面,試驗板面照射區域的寬度應盡可能大于表面結構:一般值為不小于10mm。
光源鏡像和接收器的孔徑以及相關尺寸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GB13891表1)的規定。接收器視場光闌的孔徑尺寸可從接受透鏡測得。
k 為校準系數
注:選擇偏差的目的是使光源和接收器孔徑的誤差在100光澤單位內的任何讀數不會超過1光澤單位的讀數誤差(見3.2.1)。
c、暈映? ?在3.1.2a中規定的張角范圍內不應出現暈映。
d、接收器? 在滿刻度讀數的1%范圍內,接收器測量裝置給出的讀數應與通過接收器的光通量成正比。
3.1.3 光澤度計每年至少檢定一次。
3.2標準板
3.2.1基準板
以完善拋光的黑玻璃作為基準板,當用于涉光方法進行測定時,上表面每厘米內干涉條紋不大于兩條。
三種入射角在黑玻璃上的光澤度見表2(GB13891表2)
由于老化的原因,基準板至少每一年要檢查一次。如果精度低,要用氧化鈰拋光到原始光澤。
3.2.2
該工作板可用于瓷磚、搪瓷、不透明玻璃和拋光黑玻璃或其他光澤一致的材料做成,但必須具有極平的平面,并在指定的區域和照射方向上,對照標準板進行校正。工作板應該是均質的、穩定的,并經過技術主管部門校驗。每一種角度的光澤度計至少應配備兩種不同光澤度登記的工作板。
工作板應定期與標準板進行比對,每年至少一次。
3.2.3 零標準板
應該使用適當的標準(例如一個裝有黑緞面、黑毛氈的黑盒子)檢查光澤度計的零點。
3.3 鋼板尺? ?最小刻度為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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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試樣
4.1.1 試樣表面應平整、光滑,無翹曲、波紋、突起等外觀缺陷。
4.1.2 試樣表面應潔凈、干燥、無附著物。
4.2 試樣規格
4.2.1 每組的試樣的數量和抽樣方法由相關的產品標準規定。
4.2.2 試樣規格和測點見表3(GB13891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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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試驗
5.1 儀器校正
5.1.1 儀器準備
? ? 在每一個操作周期的開始和在操作過程中應有足夠的頻次對儀器進行校準;以保證其正常工作。
5.1.2 零點核對
5.1.2.1 在光澤度計開機穩定后,使用零標準板檢查,調節零點
5.1.2.2 若無調零裝置,測使用零標準板檢查零點。如果讀數不在0±0.1光澤單位內,在以后的讀數中要減去這個測定的偏移數值。
5.1.3 校準
? ? 經計量檢定合格的光澤度計,在每次使用前,必須用光澤度計所附的工作板進行檢查。
? ? 將光澤度計預熱,調好零位。按光澤度計所附的高光澤板的光澤度值設定示值。測量光澤度計所附的中或低光澤板,可得示值的變量,其值不超過1光澤單位,方可使用;否則光澤度計及其所附的工作板必須送檢。
5.2 試驗步驟
5.2.1 對光澤度計進行檢查符合標準后,按圖2的測點位置進行光澤度測點。
5.2.1.1 大理石、花崗石、水磨石、陶瓷磚等規格不大于(600*600)mm的試樣,5個測點。即板材(磚)中心與四角定四個測點,見圖2(GB13891圖2)中a;規格大于(600*600)mm的試樣,9個測點。即板材(磚)中心與四周邊各3個測點,見圖2(GB13891圖2)中b;
5.2.1.2 塑料地板、纖維增強塑料板材,共確定10個測點。即板材中心與四角定四個測點,然后再將光澤度計轉90°,再測定5個測點,見圖中的a,c。
5.2.2 在每組試樣測量中應該保持相同的幾何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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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結果計算
6.1 測定大理石、花崗石、水磨石、陶瓷磚等取5點或9點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該試樣的試驗結果;測定塑料地板與纖維增強塑料板材光澤度時,取每塊試樣10點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該試樣的試驗結果。計算準確至0.1光澤單位。如最高值與最低值超過平均值10%的數值應在其后括弧內注明。
6.2 以每組試樣的平均值作為被測建筑飾面材料的鏡向光澤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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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復性
在同一實驗室內,同一試樣表面重復測定所測得的平均值之差不超過1光澤單位;在生產現場應不超過2光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