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9754 2007 色漆和清漆鏡面光澤的測定
分類:光澤度儀標準
熱度:504 ℃
時間:2019-07-04
1 范圍
1.1 本標準是有關色漆、清漆及相關產品的取樣和試驗的系列標準之一。
本標準規定了用反射計以20°、60°或85°幾何條件測定色漆漆膜的鏡面光澤度的試驗方法。本方法不適用含金屬顏料色漆漆膜的光澤度測量。
a、60°幾何條件適用于所有的漆膜,但是對于很高光澤和接近無光的漆膜,20°或85°也許更適用。
b、20°幾何條件(使用較小的接收器孔)在對高光澤漆膜(即60°鏡面光澤高于70單位的漆膜)的情況能給出更好的分辨率。
c、85°幾何條件在對低光澤漆膜(即60°鏡面光澤低于10單位的漆膜)的情況能給出更好的分辨率。
注1:對于同一系列的測量應該保持統一的幾何條件,即使其不在所建議的幾何條件范圍內。
注2:在某些情況下,鏡面光澤的測定值可能會與目視評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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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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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鏡面光澤 specular gloss
對于規定的光源和接收器角,從物體鏡面方向反射的光通量與從折光指數為1.567的玻璃鏡面方向反射的光通量之比。
注:為了確定鏡面光澤的標度,折光指數為1.567的拋光黑玻璃被賦予20°、60°和85°幾何條件的鏡面光澤度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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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需要的補充資料
對于任一特定的應用而言,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需要用補充資料來完善。補充資料的內容在附錄A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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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儀器
普通實驗室儀器和玻璃器皿及下列儀器
5.1 試驗用底材(供液體漆樣的場合)
底材應是鏡面質量的玻璃,厚度為3mm,尺寸為150×100mm。玻璃最小尺寸至少應等于光照區域的長度。
注:雖然所寫的方法限于測試色漆,但使用黑玻璃或使用背面及四周邊是粗糙的并涂覆黑漆的透明玻璃作為底材時,也可測試透明清漆。
5.2漆膜涂布器
槽深為(150±2)μm的塊狀涂布器,或采用其他施涂方法。
注:塊狀涂布器可產生約為75μm厚的濕膜。
5.3 光澤計
光澤計應有光源、透鏡(使平行光束射向受試體表面)和接收器機體(包含透鏡、視場光闌和接收所需反射光錐的光電池)所組成。光澤計應有下列特性。